据悉,巴东县茶店子镇某村村民谭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共同密谋后,于2021年5月21日至同年5月22日分三次盗窃被害人放置在废弃沙场的废铁和废旧发电机,田某乙负责望风。盗窃既遂后,三人将赃物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获利共计人民币3181元。案发后,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田某甲投案自首,三人均认罪认罚。检察官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县法院对有犯罪前科的谭某某判处实刑,对系初犯且构成自首的田某甲建议判处拘役缓刑,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田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依申请对田某甲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鉴于涉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收集固定,田某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其父亲为低保对象,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靠其做临工维持。经综合评估,决定将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承办检察官在批捕起诉过程中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原则,以处理决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前提,以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体现检察韧度,把握检察尺度,传递检察温度,贯彻了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乡村振兴提供了优质检察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