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恩施州1月3日电(通讯员赵九洲 陶玲)“我确实错了,不应该偷盗他人财物,导致自己触犯法律。经过您们的释法说理和教育,我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检察官能宽大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12月29日,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首次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李某盗窃他人钱财,共计5000元,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巴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检察官及时与李某的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在律师的见证下,承办检察官告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李某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的量刑建议;李某当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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